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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质量的市场监管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发布时间:2024-09-06 发稿部门:中国经济网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监管执法等与经营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肩负着法定监管职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推动者。高质量的市场监管,既能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又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和不当干预,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够预见自身活动的后果,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提出了在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40条务实举措,为持续优化市场监管工作、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指导。

    其一,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先行,积极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重点举措》从完善登记管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品一特”监管等制度规则着手,以法治化手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破除隐性壁垒,以公开透明的规则为经营主体经营提供合理预期、提振市场信心。针对营商环境国际化的需求,《重点举措》也提出要推动规则和标准的制度型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力求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这些措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坚持协调推进国内监管改革和国际监管合作,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其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对于食品安全等民生重点领域,《重点举措》强化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社会对市场秩序的信心;对于“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举措》提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等措施,既确保实现有效威慑,又避免不合比例地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举措》还对经营主体关心职业索赔等问题做出回应,强调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动员社会共治的功能,又规制相关主体行为,引导相关主体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相一致。

    其三,坚持以数字赋能为抓手,提升面向数字经济的监管和服务能力。《重点举措》聚焦市场监管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重点部署,通过引入新型数字化手段优化监管流程、提供便企服务。针对平台经济发展,《重点举措》提出要健全电子商务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重点举措》也提出要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及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数据系统与政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这些措施可以提升行政机关获取、分析信息的能力,提高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务服务的可及性,打造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数字监管能力。(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6d6c15bc38b44e1b97e8a722bddf0f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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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质量的市场监管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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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监管执法等与经营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肩负着法定监管职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推动者。高质量的市场监管,既能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又避免对市场的过度和不当干预,确保市场参与各方能够预见自身活动的后果,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提出了在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40条务实举措,为持续优化市场监管工作、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指导。

    其一,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先行,积极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重点举措》从完善登记管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品一特”监管等制度规则着手,以法治化手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破除隐性壁垒,以公开透明的规则为经营主体经营提供合理预期、提振市场信心。针对营商环境国际化的需求,《重点举措》也提出要推动规则和标准的制度型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力求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这些措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坚持协调推进国内监管改革和国际监管合作,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其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对于食品安全等民生重点领域,《重点举措》强化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社会对市场秩序的信心;对于“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举措》提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等措施,既确保实现有效威慑,又避免不合比例地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举措》还对经营主体关心职业索赔等问题做出回应,强调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动员社会共治的功能,又规制相关主体行为,引导相关主体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相一致。

    其三,坚持以数字赋能为抓手,提升面向数字经济的监管和服务能力。《重点举措》聚焦市场监管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重点部署,通过引入新型数字化手段优化监管流程、提供便企服务。针对平台经济发展,《重点举措》提出要健全电子商务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重点举措》也提出要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及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数据系统与政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这些措施可以提升行政机关获取、分析信息的能力,提高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务服务的可及性,打造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数字监管能力。(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6d6c15bc38b44e1b97e8a722bddf0f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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