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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15 发稿部门:中国市场监管报

    3月8日,16届63次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更新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据悉,原《意见》自2016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释放了更多场地资源,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发实施后,原《意见》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广州市对原《意见》进行修订,结合近年来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情况调整内容。新修订的《意见》明确“一址多照”,删除“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规定,明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意见》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明确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关部门(单位)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删去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的条款,明确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的表述,在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同时,强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4/art_ad7b4e9b95494fc08e622aa377e941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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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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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16届63次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更新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据悉,原《意见》自2016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释放了更多场地资源,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印发实施后,原《意见》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广州市对原《意见》进行修订,结合近年来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情况调整内容。新修订的《意见》明确“一址多照”,删除“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规定,明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意见》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明确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有关部门(单位)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删去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的条款,明确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意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的表述,在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同时,强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4/art_ad7b4e9b95494fc08e622aa377e941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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