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福建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明确追溯主体义务,保障追溯责任落实到位。《办法》明确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7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并将其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录入信息并形成电子档案,如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调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办法》规定,将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作出调整,由福建省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海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办法》规定,由福建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运用,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开发运用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明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将其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务民生作用。《办法》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此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明确福建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4/art_1cd1ccf9af9647e19ac03b6f0ab5c4d7.html
近日,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福建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明确追溯主体义务,保障追溯责任落实到位。《办法》明确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7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并将其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录入信息并形成电子档案,如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调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办法》规定,将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作出调整,由福建省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海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办法》规定,由福建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运用,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开发运用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明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将其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务民生作用。《办法》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此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明确福建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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