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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10部门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0 发稿部门:中国质量报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正式印发《山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是山西省首个规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制定了《山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1条,旨在围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更正、内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专门工作制度,将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门户网站,各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或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等场所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的公示途径为平台,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办法明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以及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包括每月、半年、年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提示等;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及解决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本辖区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量大且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经营者;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该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依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3/art_b82c79b734694067b59f5c85181790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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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正式印发《山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是山西省首个规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制定了《山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1条,旨在围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更正、内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专门工作制度,将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门户网站,各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或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等场所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的公示途径为平台,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办法明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以及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包括每月、半年、年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提示等;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及解决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本辖区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量大且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经营者;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该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依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3/art_b82c79b734694067b59f5c85181790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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